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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体育局:结果无效,重新打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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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体育局:结果无效,重新打分

长沙体育局:结果无效,重新打分

湖南省艺术体操锦标赛长沙市代表队选拔赛(xuǎnbásài)此前在长沙市体操学校举办。有(yǒu)网友(wǎngyǒu)向澎湃新闻反映,在这次比赛中,一名参赛队员的家长,是此次比赛的仲裁员,且该队员所在机构的排名(páimíng),经过申诉后,从第三名调整为第二名。

6月11日,长沙市体育(tǐyù)局竞(jìng)技与青少年体育处相关负责人回应(huíyìng)澎湃新闻,该网友反映情况属实,体育局判定本次比赛仲裁结果无效,并责成比赛竞委会另行组织独立裁判(cáipàn)团队,对相关比赛录像进行重新裁判评分。

据网友投诉,6月5日,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(péixùnzhōngxīn)有限公司组队参加了这次比赛(bǐsài)。该培训机构一名参赛队员杨某某的家长为谭某,而(ér)谭某又是这次比赛的仲裁。“既是参赛队员的家长,又担任比赛的仲裁,这是不是违反(wéifǎn)了比赛的公平原则?”该网友说。

网友还称,比赛过程中(zhōng),艺冠培训中心的排名本来是第三,但申诉后调整成为了第二,“是不是和家长的仲裁员身份(shēnfèn)有关?”

6月6日,澎湃新闻联系了长沙市体育局竞技与青少年体育处处长张智峰,他(tā)表示,该局(gāijú)高度重视这一情况反映,并立即启动了调查。

6月11日,张智峰发来了详细调查和(hé)处理意见的《情况说明》。

经核查,本次(běncì)比赛仲裁委员会(wěiyuánhuì)由三人组成。成员(chéngyuán)之一谭某(艺术体操国家级裁判)的女儿杨某某代表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参加(cānjiā)了本次比赛U15组集体的选拔。由于艺术体操项目在湖南省属少数(shǎoshù)小众项目,且拥有国家级裁判员资格的仅此一人,竞委会赛前考虑到有直系亲属参赛的因素(yīnsù),特意安排(ānpái)谭某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参与仲裁工作,其本人并不直接参与评判打分。仲裁委员会另外两名成员分别为龚卉(市体操学校副校长、体操项目国家级裁判)、孙奥(市体育(tǐyù)局竞技与青少年体育处四级主任科员)。

在比赛(bǐsài)(bǐsài)进程中,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U15组集体徒手完成比赛后(hòu)获得16.8分。根据竞赛规程规定,该队教练员在该项(gāixiàng)比赛结束后的(de)15分钟内,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,并缴纳1000元申诉费,就本队运动员的DB分提出异议。仲裁委员会成员(chéngyuán)依据竞赛规程,多次核查比赛录像,经充分研讨(yántǎo)后,将该成套动作的DB分从0.7分调整为1.9分,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U15组集体徒手最终得分由此变更为18.0分。

为了核查裁判仲裁(zhòngcái)的(de)客观性,该局于6月8日、9日联系省外(shěngwài)的1名国际级和2名国家级艺术体操裁判员,对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U15组集体徒手操比赛视频的DB进行视频评判,分别给出的DB分数(fēnshù)为1.7分、2.1分和1.8分,与仲裁委员会评判的1.9分基本一致(jīběnyízhì),确认比赛仲裁委员会给出的仲裁意见客观准确。

《情况说明》显示,其处理意见(chǔlǐyìjiàn)是:

长沙市艺术体操选拔赛竞赛委员会在本次比赛(bǐsài)仲裁(zhòngcái)人员的委派执裁(zhícái)过程(guòchéng)中违反了(le)下列规定:1.国家体育总局(guójiātǐyùzǒngjú)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(dìsānshíliùtiáo)“全国性和地方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中立的原则”;2.国家体育总局《体育仲裁规则》第三十三条“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之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、代理人的近亲属”。因此,判定本次比赛仲裁结果无效。责成比赛竞委会另行组织独立裁判团队,对于涉及本次比赛仲裁的U15组第二、三名队伍的比赛录像进行重新裁判评分,具体方案报市体育局批准(pīzhǔn)后实施。

《情况说明》最后称,对本次比赛竞委会(wěihuì)在(zài)裁判选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提出批评,要求市体操学校领导作出检讨;同时根据裁判员管辖权限,向上级(shàngjí)单项协会提出对相关裁判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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